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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产品认证程序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592天前 | 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规则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2004 年 7 月 6 日第 318 号 "关于简化产品认证程序的补充措施 "第 6 段制定,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认证体系(以下简称 "乌兹别克国家认证体系")制成品和进口产品准备和认证的一般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产品认证程序


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局局长

关于批准产品认证规则的 RICAS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 2005 年 3 月 18 日注册 注册号:1458]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2004 年 7 月 6 日第 318 号 "关于简化产品认证程序的补充 措施 "决议第 6 段,我命令

1. 根据附件批准产品认证规则。

2. 从本命令生效之日起,考虑O'zDSt 5.7:2003 "NSS乌兹。产品认证程序"。

3. 自本命令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登记之日起十日后生效。

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局局长 R. BURIEV

г. 塔什干、

25 February 2005、

№ 59



批准

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局局长命令批准

from 25 February 2005 № 59

规则


产品认证

见上一版本。

本规则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2004 年 7 月 6 日第 318 号 "关于简化产品认证程序的补充措施 "第 6 段制定,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认证体系(以下简称 "乌兹别克国家认证体系")制成品和进口产品准备和认证的一般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部长令,2023年4月27日№2023/92-1版序言(15.05.2023年5月15日№1458-6号条例)--国家立法数据库,2023年5月17日,№10/23/1458-6/0280)。

I. 一般规定

1. 包括软件和其他科技产品在内的产品认证应按本规则执行。

见上一版本。

2.认证的组织和实施应由按规定顺序获得认可的生产认证机构(以下简称 "CB")进行。

在清关过程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构应检查合格证的有效期,以及合格证中标明的货物名称与进口货物的实际名称是否一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公告)对第 2 款进行了补充 - СЗ РУ,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参见上一版本。

3 某些认证计划是在相关产品认证规则和其他包含产品要求的法规中制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的复杂程度由检查范围决定,取决于这些产品的危险程度。乌兹国家安全局推荐的认证计划见本规则附件 1。

(2015年3月3日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局局长令第88号(2015年3月27日第1458-1号条例)--NW RU,2015年第12期,第147条)第3点第1段)

每种具体情况下的认证方案由 CB 根据申请人的建议、供应量和供应期限、测试方法、生产的特殊性及其稳定性受到破坏的风险,以及这些产品对消费者的潜在危险进行选择。

国际体系或协议框架内的认证应根据其中规定的方案进行。

4. 在认证时,应确认生产符合认证生产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ND)规定的要求,其中包括认证检查的特性(指标)清单、控制方法和测试。

如果 ND 中没有关于认证测试的章节,或没有适用的国家间标准,则 OS 首先从 ND 或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整套特性中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特性指标。

5. 在认证过程中,除针对特定产品的国家指令外,还应遵循监管性法令和其他正式发布的国家指令,这些法令和指令规定了对产品的强制性要求。

6. 为避免对相同指标进行重复测试,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以下简称 "AIL")有义务相互承认其他 AIL 进行的测试结果。

见上一版本。

7. 认证工作的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无论其结果如何,均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同时,认证工作在初步付款后进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7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СЗ РУ,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II. 认证程序

8. 乌兹别克国家安全局的产品认证包括

a) 向 CB 提交认证申请并进行审议;

b) 对申报产品的 ND 和随申请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分析;

见上一版。

b1) 审查和核实是否符合知识产权(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以下简称知识产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2023/92-1 号命令(2023 年 5 月 15 日第 1458-6 号公告)对第 8 款 "b1 "项进行了补充(国家法律数据库,2023 年 5 月 17 日,第 10/23/1458-6/0280 号)

c) 对申请做出决定;

d) 制定并批准试验方案(方案 6 和 9 除外);

e) 鉴别、选择并向实验室提供样品(计划 6 和 9 除外);

f) 在 AIL 中检测样品(计划 6 和 9 除外);

g) 检查产品的生产状态(适用于认证方案 3、4 和 5);

见上一版。

h) 管理体系评估(针对认证方案 5 和 6);

(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第 8 段 "h "分段 - СЗ РУ,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i) 产品合格声明(方案 9);

j) 对获得的结果进行分析,签发或拒绝签发合格证书;

k) 在乌兹别克国家安全局国家登记册中登记合格证书。

参见上一版本。

9. 9. 如果国家指令对申报产品有相关的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或环境要求, CB 将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卫生流行病学和兽医学鉴定、植物检疫控制和环境鉴定。这些程序可与认证测试同时进行,且必须在向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件后完成,方可签发合格证书。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9 点第 1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NW RU,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根据企业实体的书面申请,中央认证机构有权在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国家兽医监督机构和国家植物检疫部门以及国家自然保护机构提供认证和获得所有必要结论的代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OS 应承担义务和责任,确保抽样的正确性并将其提交给相关国家机关。

10. 10. CB 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准备并提供以下信息:

强制性认证产品种类清单或清单摘录;

见上一版本。

CB 认可范围内的产品认证规则;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5 年 3 月 3 日第 88 号命令第 10 点第 3 段(2015 年 3 月 27 日第 1458-1 号条例)--《白俄罗斯共和国官方公报》,2015 年第 12 期,第 147 条。)


认证服务价格表(收费标准);


见上一版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下属乌兹别克技术监管局(以下简称 "技术监管局")颁发的认证证书。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2023/92-1 号命令第 10 点第 5 段(2023 年 5 月 15 日第 1458-6 号条例)--国家立法数据库,2023 年 5 月 17 日,第 10/23/1458-6/0280 号)。

11. 若要在乌兹别克国家安全体系框架内对产品进行认证,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则附件 2 中规定的格式向相关 CB 提交申请。

见上一版本。

如果申请人没有关于产品认证机构和认证规则的信息,可从国家认证机构(以下简称 NCB)或其地区机构获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5 年 3 月 3 日第 88 号命令第 11 点第 2 段(2015 年 3 月 27 日第 1458-1 号公告)--NW RU,2015 年第 12 期,第 147 条。)

12. 认证进口产品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见上一版本。

制成品的 ND 副本(如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公告)第 12 点第 2 段 - СЗ РУ,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产品标签或产品信息样本;

参见上一版本。

确认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相关客体注册保护文件(证书、专利或其附件)的副本或使用许可协议的副本(如有);

(第 12 段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2023/92-1 号命令第 4 段补充(2023 年 5 月 15 日第 1458-6 号公告)--国家法律数据库,2023 年 5 月 17 日,第 10/23/1458-6/0280 号)。

带有抵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标志的运输单据副本(提单、发票);

见上一版本。

如果有,卫生流行病学结论副本,包含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检测报告,以及 ND 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信息(兽医和植物检疫结论、环境专业知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5 段第 12 点(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参见上一版本。

外贸协议(合同)副本,其中注明进口货物的具体数量以及产品供应方和接收方之间的协议(如果是 7A 计划下的产品认证);

(第 12 款由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8 年 5 月 29 日第 190 号命令(2018 年 6 月 13 日第 1458-4 号条例)第 6 款补充 - 国家立法数据库,2018 年 6 月 14 日,第 10/18/1458-4/1347 号)。

参见上一版本。

如果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卫生流行病学结论和合格证申请,则应在卫生流行病学结论和检验报告按照既定程序执行后提交其副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12 点第 6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 - СЗ РУ,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13. 在共和国没有对进口产品进行 ND 强制认证的情况下,应根据同类产品的要求对质量和安全指标进行认证测试。

参见上一版本。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必要的 ND 或进口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则根据同类产品的文件或经鉴定的卫生流行病学结论对这些产品进行认证。

无 ND、无卫生流行病学结论以及无 AIL 检测的产品,应通过鉴定进行认证。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第 13 段第 2 和第 3 款--《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官方公报》,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14. 对制成品进行认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参见上一版本。

制成品的 ND 副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14 点第 2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公告)--《白俄罗斯共和国官方公报》,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产品标签样本(产品信息);

参见上一版本。

确认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相关客体注册保护文件(证书、专利或其附录)副本或使用许可协议副本(如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部长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2023/92-1 号命令(2023 年 5 月 15 日第 1458-6 号条例)第四段增加了第 14 款--国家立法数据库,2023 年 5 月 17 日,第 10/23/1458-6/0280 号)。

参见上一版。

如果有,卫生和流行病学结论副本,其中包含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以及 ND 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信息(兽医和植物检疫结论、环境专业知识)。

如果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卫生流行病学结论和合格证的申请,则应在注册后按照既定程序提交附有检测报告的卫生流行病学结论副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第 4 段和第 5 段第 14 款 - СЗ РУ,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15. 如果在提交申请时没有 CB 获准对申报类型的产品进行认证,则应将申请送交国家统计局或其属地机构,后者有义务组织认证并确定认证测试的 AIL。

16. 如果所申报的产品类型有多个 AIL,申请人有权自行决定向其中之一提出申请。

见上一版本。

17. 提交申请后,CB 将对其进行审议,分析所提交的文件,并在收到申请后两天内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其中包含根据既定的产品认证程序进行认证的所有基本条件,包括认证方案和必要的 NDs,为符合这些条件将进行认证,并指定将进行测试的 AIL。决定的建议格式见本规则附件 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5 年 3 月 3 日第 88 号命令第 17 点第 1 段(2015 年 3 月 27 日第 1458-1 号公告)--NW RU,2015 年第 12 期,第 147 条)。

参见上一版本。

如果认证产品的玖玖彩票网正规吗中存在卫生、兽医、植物检疫或环境方面的规范和要求,该决定还应明确规定必须获得卫生流行病学、兽医、植物检疫结论或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17 点第 2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白俄罗斯共和国官方公报》,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参见上一版本。

17.1. 在对共和国制造和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的过程中,"中央局 "根据本《细则》附件 8 中规定的方案,对是否遵守知识产权进行研究和核查。

在提交产品认证申请时,如果提交了确认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或其附件)的相关客体注册保护文件副本,或其使用许可协议副本,则在此类产品认证过程中,不对知识产权的遵守情况进行研究和核查。


17.2. 在审查和核查产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利的遵守情况期间,《竞争条 例草案》应开展以下工作:

a) 在审议产品认证申请的过程中,包括鉴定、选择和向实验室交付样品, CB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和核实。在此过程中,所选产品样本(标签和包装)中用于认证检测的名称、名称和其他必要条 件应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 "工业产权保护门户网站 "上的信息进行比对。

b) 如果在审查和验证期间,发现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与被选中进行认证测试的产品(标签和包装)样品中使用的名称、名称和其他必要条件存在相同和混淆的相似性,"中央局 "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通知。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2023/92-1 号命令(2023 年 5 月 15 日第 1458-6 号条例)第 171 和 172 段--国家法律数据库,2023 年 5 月 17 日,第 10/23/1458-6/0280 号)。

参见上一版本。

18. 自提交所有必要文件(测试报告、检验报告、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结论、环境专业结论)之时 起,产品(车辆除外)的注册和合格证书签发期限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局局长 2017 年 11 月 23 日第 571 号命令第 18 段(2017 年 12 月 7 日第 1458-3 号条例) - 国家立法数据库,2017 年 12 月 7 日,第 10/17/1458-3/0390 号)

参见上一版本。

对于易腐货物,应在提交所有必要文件(比较协议、研究报告、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结论)之日起一天内执行和签发合格证。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20 年 1 月 22 日第 4 号命令(2020 年 2 月 5 日第 1458-5 号条例)对第 18 段进行了补充(国家立法数据库,2020 年 2 月 5 日,第 10/20/1458-5/0129 号)。

参见上一版本。

19. 在认证过程中,是否需要对 ND 的所有要求进行验证,由 CB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考虑其可获得的其他文件(管理体系或生产证书、主管机构的测试报告、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结论、环境专业知识、供应商的技术文件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19 点第 1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白俄罗斯共和国官方公报》,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参见上一版本。

同时,卫生和流行病学结论在移交 OS 时应附有国家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测报告副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СЗ РУ,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措辞中第 19 点第二段)。

如果附加文件中包含了对AIL中特定指标的测试结果,CB可以使用这些结果进行合格评定,而无需进行附加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测试的时效期,该时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无损检测的有效期。

20. 在自愿认证中,认证局根据申请人的建议,确定认证产品特性的名称和确定方法。如果 CB 选定的测试特性清单与产品文件的要求不同,则必须在申请决定中予以说明。


21. 为认证目的进行的测试应在 AIL 内进行。如果在认证时没有相关的 AIL,根据认证机构的申请,NSO 应确定进行测试的地点、程序和条件,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客观性。

参见上一版本。

为认证某一特定类型产品而进行的注册和出具测试报告的期限,是根据按照技术法规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方法对该类型产品进行测试的总时间来确定的。

(第21段由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局局长2017年11月23日№571(reg. № 1458-3 dated 07.12.2017)命令补充一段--国家立法数据库,2017年12月7日,№10/17/1458-3/0390)。

22. 认证产品样本的选择和鉴定应由 CB 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两天内进行现场考察。

23. 样品的数量、选择顺序、鉴别规则和储存均在认证产品的玖玖彩票android客户端中规定,包括测试方法。

24. 对进口到该国的一批产品进行认证所需的样品数量,由操作系统根据 ND 规定的测试方法,在考虑到测试规定的情况下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遵守进口产品的最大抽样规范,以便由国家统计局设立的认可机构和实验室进行测试。

参见上一版本。

25. 在抽样过程中对提交认证的产品的鉴定根据产品认证规则进行,并以本规则附件 5 的形式通过鉴定和抽样(抽样)行为正式确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申请人提交的样品与申请中指定的玖玖彩票android客户端不符或不是认证产品的标准样品,则不进行抽样,并向申请人提交拒绝认证的理由。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25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公告)--《新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参见上一版本。

26. 制成品的抽样(取样)应通过鉴定和抽样(取样)行为正式确定,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应交给申请人。

从存放在海关监管下的进口商品中抽取用于认证的样品(样本),应由海关局在海关官员和货主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代表应起草一份鉴定和选择样品(样本)的文书,一式三份,其中第二份应交给海关当局。

(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局局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26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NW RU,2016 年,第 26 号,第 323 条)

27. 申请人可自行决定提交待认证产品的技术规格。

申请人还可向《公司条例》提交产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测试协议,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认可系统认可或承认的国内外测试实验室进行的测试文件。


28. 应申请人或其代表的要求,可以让其熟悉 AIL 的测试条件。申请人有权在其产品检测期间在场。AIL 应采取措施确保保密。

29. 进行测试的 AIL 对样品测试结果的质量和可靠性以及测试报告的保存负责。测试报告应由经授权的测试专家签字,并经 AIL 负责人批准。

30. 测试报告应提交给申请人和操作系统。如果产品的某些参数的测试是在不同的 AIL 进行的,则所有必要的协议和积极的测试结果的存在被视为对产品符合既定要求的积极评估。

31. 如果测试结果为阴性,或者提交的文件不完整,则 CB 会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签发合格证书的结论,并注明具体的法律规范。

参见上一版。

如果不确认进口货物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海关总署应向申请人和国家海关委员会签发货物不符合要求的正式结论。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2016年6月1日第316号命令(2016年7月1日第1458-2号公告),第31段有一段补充--《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官方公报》,2016年第26期,第323条。)

参见上一版本。

32. 对于在检验期间完全销毁、部分销毁或未销毁的产品,应在申请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本规则附件 6 的格式起草产品注销(退货)文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32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新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参见上一版本。

33. 对认证产品生产状况的调查应根据产品认证规则进行,该规则应由 CB 制定并经技术监管局批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2023/92-1 号命令(2023 年 5 月 15 日第 1458-6 号条例)第 33 点第一段--国家立法数据库,2023 年 5 月 17 日,第 10/23/1458-6/0280 号。)

根据调查结果,应制定一项法案,用于颁发合格证书。

34. 从抽样开始,检查时间不得超过 10 天。

35. 35. 产品合格证书中应提供有关所进行的生产调查的信息。

36. CB 在审议了测试报告、生产调查和申请人随申请提交的文件后,签发或拒绝签发合格证书。

见上一版本。

认证程序的总持续时间应根据按照技术法规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方法对该类产品进行测试的累计持续时间确定。

(根据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2017年11月23日第571号命令(2017年12月7日第1458-3号公告)第36款补充了一款-国家立法数据库,2017年12月7日,第10/17/1458-3/0390号。)

参见上一版本。


361. 合格证的格式是一种严格负责的文件,具有会计编号和安全度。合格证的格式应按照本规则附件 7 的格式制作,并由 OS 技术监管局签发。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2023/92-1 号命令第 361 段(15.05.2023 年 5 月 15 日第 1458-6 号条例)--国家立法数据库,2023 年 5 月 17 日,第 10/23/1458-6/0280 号)。

See previous edition.

37. 证书应使用国语或俄语书写。颁发的合格证书应在乌兹别克国家安全局国家登记处登记。证书必须有注册号才有效。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37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乌克兰国家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参见上一版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2017年11月23日第571号命令(2017年12月7日第1458-3号注册号)丢失了第38款--国家立法数据库,2017年12月7日,第10/17/1458-3/0390号)。

参见上一版本。

39.应颁发合格证书:

进口产品 - 产品保质期;

根据一项对外贸易协议(合同)进口的产品--不超过一个日历年;

批量生产的产品--3 年。

合格证应针对一个名称的商品或一组类似商品签发,其效力应适用于实际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整批商品,但不得超过合格证中规定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外贸协定(合同)框架内--针对合同规定的进口商品的数量(数量),并注明产品的型号、类型、物品和(或)其他识别特征)。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8 年 5 月 29 日第 190 号命令第 39 段(2018 年 6 月 13 日第 1458-4 号条例) - 国家立法数据库,2018 年 6 月 14 日,第 10/18/1458-4/1347 号)。

参见上一版本。

40. 为了解决有争议的问题,以及为了技术监管局对操作系统活动、抽样(样品)行为、检查行为和生产评估进行检查控制,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应保存测试报告副本,但不得少于一年。产品认证规则以及 CB 和检测实验室的文件中规定了协议副本的存储程序和条件。在规定的文件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将其提交档案馆或销毁。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2023/92-1 号命令第 40 段(2023 年 5 月 15 日第 1458-6 号条例)--国家法律数据库,2023 年 5 月 17 日,第 10/23/1458-6/0280 号。)

41. 在颁发合格证书的基础上,考虑到已建立的认证制度,应就授予申请人申请合格证书和使 用合格标志的权利签订协议。该协议应规定在认证产品上标注合格标志的方法和检查控制条件。

42. 经认证的批量生产产品(包装、皮重和随附文件)应由生产组织负责标注合格标志。

见上一版本。

43. 43. 制造商实现部分认证产品时,可附带一份合格证副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20 年 1 月 22 日第 4 号命令第 43 点第 1 段(2020 年 2 月 5 日第 1458-5 号条例)--国家立法数据库,2020 年 2 月 5 日,第 10/20/1458-5/0129 号)。

发给证书原件持有者的副本应根据产品运输文件进行登记。每份副本均应标明其登记号和产品销售数量。

44. 44. 在合格证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应视为合格产品,不得重新认证。操作文件和随附文件中的合格标志和生产日期应作为产品认证的确认。


45. 申请人有权在制成品合格证到期前不少于一个月向 CB 申请重新认证。在这种情况下,CB 可根据检查控制的结果更改认证计划。

46. 如果产品的设计(成分)或生产技术计划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认证产品的特性,制造商应通知 CB,由 CB 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纠正措施。

47. 获颁批量生产产品合格证书的 CB,每年至少对获证产品进行一次检查控制测试, 以确认其是否符合认证期间确定的要求。在检查控制期间,应根据认证计划进行产品测试和/或生产检查。

48. 根据检查控制的结果,合格证的有效性和合格标志的使用可以被确认、暂停或取消。

49. 认证产品的检查控制范围、内容和程序应在检查控制规则中规定。

50. CB 应通知制造商和 NSO 关于暂停或取消证书和申请人使用合格标志的权利。国家统计局应确定是否有必要向相关国家行政机构和大众媒体通报已注销的证书。

参见之前的措辞。


II1. 在不提交合格证书的情况下发放强制性认证货物

501. 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货物,允许在不提交合格证的情况下通关:

自然灾害、军事冲突、技术灾难等援助物资

供在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和其他承包工程的外国人员个人使用的进口食品和其他物品;

供外国驻共和国外交和领事使团、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外国驻这些组织的代表处以及在共和国境内享有关税和其他特权(优惠)的其他国际组织用于公务(服务)的物品;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企业和组织正常运营所需的物资和技术供应、设备、燃料、食品和其他物品,以及这些企业租赁用于国际运输的车辆;

用于认证测试的样品和样本,前提是报关人向海关当局提交一份协议(合同)副本和 CB 关于此类测试必要性的信函,同时考虑到进口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等);

作为技术设备部件的货物,认证机构仅可根据操作地点的测试结果签发证书,但进口商须向海关当局提交技术设备组装、调整、测试和精加工后的认证义务,以及 CB 关于此类技术设备认证的信函;

见上一版。

自然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进口非商业目的货物(车辆除外)时。自然人以商业为目的进口到关境的相同(同质)货物,无论其关境价值如何,均应在出示合格证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2017年11月23日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局局长命令第501段第8段№571(2017年12月7日第1458-3号条例)--国家立法数据库,2017年12月7日,№10/17/1458-3/0390)


III. 认证计划的应用


51. 计划 1 适用于标准型号的认证,规定对 AIL 产品进行强制性指标测试,首先是安全 指标。该计划也适用于没有明确规定 ND 的产品。

52. 方案 2 适用于类型设计认证,规定对 AIL 中的产品进行测试,以验证强制性指标。该计划规定通过检测贸易中(从消费者处)抽取的样品对产品进行检验控制。

53. 第 3 项计划适用于制成品认证,规定在 AIL 对产品进行测试,以验证强制性指标,并对生 产进行检查。该方案规定在企业进行检验控制,并对从制造商处提取的产品进行检测。

54. 第 4 项计划适用于制成品认证,并规定对 AIL 中的产品进行测试,以验证强制性指标和 生产检查。

该计划规定通过检测贸易(消费者处所)和生产的样品对产品进行检查控制。

参见上一版本。

55. 第 5 项计划适用于制成品的认证,并规定对 AIL 中的产品进行检测,以验证强制性指标、 检查生产或评估管理体系。该方案规定通过产品测试和生产调查(或管理体系评估)进行检查控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55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新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参见上一版本。

56. 第 6 号方案适用于管理体系认证,并规定了其评估和后续检查控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第 56 段(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白俄罗斯共和国官方公报》,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57. 方案 7 适用于一批产品的认证,并规定了产品测试。

参见上一版本。

571. 第7A号方案适用于根据一项对外贸易协议(合同)对产品(车辆除外)进行认证,并规定对AIL中的产品进行检测以验证强制性指标。

(第571段由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2018年5月29日第190号命令引入(2018年6月13日第1458-4号公告)--国家立法数据库,2018年6月14日,第10/18/1458-4/1347号)。

58. 第 8 号方案适用于每个单项的认证。

59. 第 9 项方案应适用于产品认证,并应规定产品符合其安全要求的声明。

见前一版本。

60. 根据计划 3、4、5、7、7A、8、9 认证的产品可按照既定程序贴上合格标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8 年 5 月 29 日第 190 号命令第 60 段(2018 年 6 月 13 日第 1458-4 号条例) - 国家立法数据库,2018 年 6 月 14 日,第 10/18/1458-4/1347 号)。

IV. 信息支持


61. CBs 保存已签发、已注销和已暂停证书的记录,以及拒绝签发证书的情况,并按 照既定程序向 NSOs 发送有关这些证书和认证活动的信息。它们向有关组织通报其活动和颁发的证书。

62. 国家统计局公布产品认证结果的信息,包括

已颁发(认可)证书的产品清单及其认证特性;

CBs, AILs and expert-auditors on quality;

关于已注销合格证书的信息;

见上一版。

注册产品认证系统名单。

(2015年3月3日第88号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令第62点第5段(2015年3月27日第1458-1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2015年第12期,第147条。)

参见上一版本。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2016年6月1日第316号命令(2016年7月1日第1458-2号公告),第五章失效--《白俄罗斯共和国官方公报》,2016年第26期,第323条)。

VI. 上诉的审议

参见上一版本。

70. 如果对认证结果有异议,相关方有权向技术监督局上诉委员会或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2023/92-1 号命令第 70 段(2023 年 5 月 15 日第 1458-6 号条例)--国家法律数据库,2023 年 5 月 17 日,第 10/23/1458-6/0280 号。)

参见上一版本。

71. 技术监管局上诉委员会应审议对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决定的上诉。上诉应在两周内按照乌兹国家安全局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2023/92-1 号命令第 71 段(2023 年 5 月 15 日第 1458-6 号条例)--国家立法数据库,2023 年 5 月 17 日,第 10/23/1458-6/0280 号。)

参见上一版本。

72. 对技术监管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上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2023年4月27日第2023/92-1号命令第72段(2023年5月15日第1458-6号条例)--国家立法数据库,2023年5月17日,第10/23/1458-6/0280号。)

参见上一版本。


VII. 最后条款

见前一版本。

73. 公司 "应保存已签发、暂停和取消的合格证记录,拒绝签发合格证的记录,并每月向技术监管局提供上述信息。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 2023/92-1 号命令第 73 段(2023 年 5 月 15 日第 1458-6 号条例)--国家立法数据库,2023 年 5 月 17 日,第 10/23/1458-6/0280 号。)

参见上一版本。

74. 如有必要,技术监管局可要求 CB 提供证明材料的副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2023年4月27日第2023/92-1号命令第74段(2023年5月15日第1458-6号公告)--国家法律数据库,2023年5月17日,第10/23/1458-6/0280号。)

75. 75. CB 应对合格证书中规定的信息的可靠性、违反认证条款和规则负责。

76. 76. 违反本《规则》规定者,应根据法律承担责任。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署长 2016 年 6 月 1 日第 316 号命令(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458-2 号条例)引入的第 VII 章--《白俄罗斯共和国官方公报》,2016 年第 26 期,第 323 条)。

参见上一版本。

附件 1

产品认证规则







俄罗斯EAC-GOST标准测试认证中心

上海卡卢加机电设备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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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AC声明-海关联盟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TR CU)
  • GOST认证-俄罗斯GOST合格证书(强制性) Russian GOST R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 GOST声明-俄罗斯GOST-R符合性声明 GOST R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Mandatory)
  • GOST证书-俄罗斯自愿性GOST-R合格证书 GOST R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Voluntary)